不知道谁报的警,也许是路人,那个男人应该不会报警。反正警察的到来,才停止了这场闹剧。
警察按照惯例,登记身份证,然后盘问事情详情,伤势,最后叫王萍打电话叫回那个男人,原来,那个男人正是她前男友,那个女人是她前男友的姐姐,那个小孩是她姐姐的小孩,我的老婆居然和另外一个男人包括他的家人在一起在牵着手散步。
我还以为她前男友是个什么样的的帅哥啊,原来是一个秃顶秃驴,真是醉了。
最后一车拖到警局,最后警察的结论就是,这是你们的家事,警察无权过问,至于打架,你们两个互殴,算不上刑事案件,协商处理,最好的结果是互不追究,否则……你们互相起诉……
僵持了几个小时,警察只好两边劝。最后写了个和解协议书,我不想在警察局里浪费时间,要么出去接着单挑,要么就改日再报仇,我并不是不成全她们,只是我们是夫妻的时候,不应该去这样破坏和谐,天天偷偷摸摸的暧昧联系,至少等一切手续完成之后,她的一切与我无关。
我知道打架争吵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,还连累了父亲,那既然这样,我就选择起诉……
我想法律一定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,于是我休了假,决定起诉她。
我以为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,结果,法官告诉我无法立案。
什么?无法立案?我简直不敢相信事实摆在眼前他出轨……但是律师告诉我,起诉离对方出轨并不成立,因为没有证据?就算在一起牵手并不能证明,除非你能找到她们的住所……然后,要拍下她们正在床上的视频照片,而且,还要拍到他们以夫妻的名义相处一个月以上……
律师告诉还告诉我,录音也可以,录下王萍谈话承认与她那前男友婚外情关系,可是,每次连谈话我都完全听不到。
还说录像也可以,录像更别谈了,要拍她与她前男友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,
更别说短讯啊什么的了,就算有也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,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。尽管我知道,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,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。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,一直未被删除,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,或将手机短信固定,经公证机关公证等,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。
但是,王萍这样的女人怎么可能会保留短讯和微信聊天记录呢?最主要的是她的手机密码多少也不会让我知道,这一切就像是一场预谋。
我尝试了很多方法,却始终没有合理的证据,就算找到她和他前男友一起牵手逛街散步,打架了报警了出了调解书也证明不了什么,况且,最主要的是,孩子还在哺乳期,男方不可以起诉离婚。
在离婚程序方面,《婚姻法》明确规定,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这种在一定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,是对妇女、儿童身婚心健康的特殊保护。
从这个立法意图出发,女方自己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不在此限。2,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,《婚姻法》第39条第1款规定:“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”这是由于女方的经济条件一般不如男方,这一原则有利于保障女方离婚后的生活。3.离婚时,如果一方的生活确有困难,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。
可是,谁来保证男人的权益呢?这个世界颠倒了,女权当道,起诉她婚内出轨要证据,眼看着她和她前男友牵手在一起,也不能骂也不能打打她是属于家暴,犯法,警察会拘留我,告她和她男人却没有一个合适的证据,男人真的好难!




